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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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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为“国际职业规划鉴定中心,英文译名为International occupational planning Certification center,简称(OPC)。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代表总部在各国的文化教育界开展联络非官方的职业规划,职业评定,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的世界性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配合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中国文化同各国(地区)职业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职业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中心接受各地教育相关部门及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各国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间建立和发展联系、交流和合作;
(二)与各国培训、教育、文化机构、院校合作开展各级各类教育人才的培训及评定;
(三)举办多边教育国际会议、研讨会和展览会;
(四)承办总部职业鉴定机构的业务推广活动;
(五)承办各国各类职业机构委托的教育合作项目;
(六)聘请各国教师相互任教;
(七)组织安排总部领导和教育及文化工作者来各国学习、考察、访问;
(八)组织各国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赴各国进行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教育访问和考察;
(九)承办各国留学咨询业务;
(十)协助各地方教育、文化授权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及评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中心接纳授权机构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授权机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心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心的意愿并愿意接受中心给予的任务;
(三)在社会上具有较为专业培训授课体系; 
第八条 授权机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心的决议;
(二)维护中心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心交办的工作;
(四)向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机构领导组织成员;
(三)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推选中心董事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会领导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最高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向董事会提名总裁、副总裁、秘书长的人选;
(三)筹备召开董事会;
(四)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讨论并表决会员单位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中心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监督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须有2/3以上领导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的会长、副会长、总裁,副总裁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二)在教育界有较大思想觉悟;
(三)会长、副会长和总裁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中心会长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中心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组织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心会见有关方面重要人士,商谈有关重要事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会作工作报告,并提交下一届董事会的工作规划;
(五)批准机构会员单位的吸收和除名;
(六)批准中心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秘书处各处室以及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中心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交会长批准;
(五)决定中心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受会长、副会长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董事会成员专项拨款和专项资助;
(二)国内外的资助、捐赠;
(三)开展有偿服务交流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方可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心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当地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经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中心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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